訴訟案件知多點
訴訟案件可以分為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
香港的刑事訴訟是會由香港特區政府向法庭提出,申請向被控犯罪人士定罪及判刑,令他們為作出的違法行為繩之於法。本港的刑事檢控工作是由律政司司長全權負責,並不會受制於其他政府部門的任何指令,確保司法獨立。
而律政司在決定是否對案件控時主要會考慮以下兩點:
是否擁有充分證據支持起訴的法律程序?
提出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
簡單的檢控工作可以由警方或其他調查機構處理而不需律政司司長的介入, 並可在裁判法院經由高級法庭檢控主任審閱。而嚴重的刑事罪案, 例如謀殺、強姦、持械行劫等,一般會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會同陪審團進行審訊。
民事訴訟
香港特區政府或任何個人、機構、公司或組織向法庭提出,申請向香港特區政府或任何個人、機構 、公司或組織索償,及其他指示解決各方的紛爭,包括有關合同、股東、僱傭、土地、租賃等糾紛。一般而言,當訴訟其中一方作出訴訟申請及得到法院批准後,就可以由陪審團會同法聆訊及作出判決。
民事訴訟案件主要包括合約法、侵權法、財產法、行政法、家事法及稅務法。
合約法關乎個人(包括公司)之間訂立的各種合約協議;
侵權法關乎某人(如店家)在對另一人所負的謹慎責任上失職所引致的申索;
財產法主要列明和規定對財產和知識產權(例如商標及版權)的擁有權等權利;
行政法關乎個人權益的保障,防止政府機構濫用權力;
家事法涉及離婚、子女管養權及財產分配等議題;
稅務法是關乎評稅和追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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