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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reklwn

撞車點算好? :(


發生交通事故時,司機須履行以下責任:


1. 停車

《道路交通條例》第 65(1) 條訂明,凡因發生交通意外而對另一方造成造成傷害,或對附近另一車輛或物件造成損壞,司機必須停車。司機應在事故現場逗留一段足夠長的時間,以便任何人都可以從司機那裡獲得獲取該駕駛者的相關詳情。


2. 提供詳情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 65(2) 條,在發生意外時,司機有責任在被要求時向警務人員提供相關詳情,包括其姓名和地址、車主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車輛的登記號碼。該職責屬於個人責任,因此在司機必須親自提供相關詳情,而不能交託乘客提供有關詳情後自己離開現場。


3. 報告意外

如在事故現場沒有人可以讓司機提供詳情,司機則有責任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56(2A)條在事故發生後 24 小時內親自到最近的警署報案。


4. 保存證據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 57(1) 條,在造成死亡或嚴重受傷或造成嚴重損壞的嚴重交通事故中,銷毀、更改或隱瞞任何證據均屬違法。


5. 通知保險公司

現時香港並沒有法律規定司機向保險公司報告事故。但是,大多數車輛保險政策都要求如果車主打算根據其保單索取賠償,發生意外後必須立即向保險公司報告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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